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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官一脸颓败。

主审法官问:“公诉人,对辩护人提交的医院证明,和医院药房的监控录像进行质证吧!”

质证,他还能说什么,一败涂地!

检察官回:“审判长,公诉人对辩护人举示的证据三性均予以认可。”

见检察官没有继续往下说,主审法官疑问:“没了?”

检察官:“没了。”

主审法官问:“那针对辩护人刚刚发表的意见你还有没有什么要说的?”

还能有什么要说的,对于检察官来说,他只是想赢,因为他们检方经过对全案的分析觉得他们可以赢。

但是现在跟他说,赵月月不是故意停药,是医院药房抓了错药,才鉴定出来赵月月在案发前停药的结论!

那能怎么办?还能怎么办?

本来他们也不是要针对赵月月,一定要把赵月月弄进去。

既然,现在真相大白了,那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呗。

虽然在心里是认可白潇的说法,对白潇刚刚辩护的内容没有意见,但口头上可不能直接屈服,那也显得他看起来太失败了。

所以,检察官没有直接回答主审法官的问题,而是说:“这个由法庭依法认定吧,公诉人没有其它意见了。”

主审法官知道检察官是怎么想的,也没有继续追问,差不多得了,给他一个面子。

主审法官道:“好,既然控辩双方都没有新一轮的意见需要发表,那么就开始被告人最后陈述吧。”

“被告人赵月月,最后你还有什么要说的?”

赵月月回:“没有。”

“咚!”主审法官敲击法槌,道:“休庭15分钟!”

“合议庭进行合议,15分钟后宣判!”

嘀嗒嘀嗒嘀嗒……

15分钟过后,所有人再次各就各位!

“咚!”

主审法官敲法槌,道:“经合议庭合议。”

“雾都市检察院第九分院控告赵月月故意杀害曾东西、龚庆红一案!”

“经本院查明,被告人赵月月患有精神分裂症,其在对被害人曾东西、龚庆红实施杀害行为时,处于疾病期,其违法行为受精神病性症状直接支配,丧失了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!”

“被告人赵月月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,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,不是犯罪。”

“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!”

“综上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因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,不能成立!”

“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无罪的相关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!”

“经合议庭决定,《刑法》《刑事诉讼法》判决如下!”

书记员:“全体起立!”

法庭全员起立之后,主审法官继续宣读判决:

“被告人赵月月无罪!”

!!!

法官刚说完“无罪”,下一秒,“哐当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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